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
办事指南
一、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项目编码:04031 二、主办机构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三、设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1号)第九条。 四、申请条件 (一)审批范围: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未列出的电信新业务的企业法人。 (二)2、申请条件: 1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,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、公共数据传送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; 2、企业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; 3、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,按照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执行; 4、国家对试办新业务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五、申请材料 (一)试办新业务的基本情况,包括拟备案的新业务名称、新业务试办范围(地域)、试办期限及企业的基本情况; (二)新业务试办方案,包括新业务简述、试办计划、资金及人员保障措施、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等; (三)新业务技术方案; (四)网络与信息安全自评估报告; (五)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。 六、基本流程 试办企业于业务开通前20个工作日,通过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系统,向住所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(备案机关)递交电子版申请材料。 试办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、属于新业务的,备案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。 备案机关无法判定是否为新业务的,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。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属于新业务的,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,并书面告知试办企业。不属于新业务的,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试办企业。 七、审批时限 试办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、属于新业务的,备案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。 八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。 九、审批决定证件 发放备案编号。 十、监督检查要求 试办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周,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向备案机关报告新业务实施进展、网络信息安全评估、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。 十一、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。 |